协会章程
信阳市新县摄影家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县摄影家协会是在新县文联和信阳市摄影家协会领导下的全县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自愿结合的人民团体,是地方党委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河南省摄影家协会和信阳市摄影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中央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摄影家和摄影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新县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新篇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摄影艺术规律,推陈出新。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全县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为己任,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二)本会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和推动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摄影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坚持实践创作,深入群众、深入生活,记录伟大的时代和历史,记录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记录各广大人民群众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
(三)本会积极推动和支持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不断提高文化修养和艺术水平,钻研业务,交流技艺,开展摄影创作,研究摄影理论,发展摄影教育,繁荣新县的摄影事业。
(四)本会重视和支持群众性摄影活动,并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摄影活动的联系,促进摄影技艺的普及,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的精神需求。
(五)本会根据国家政策,积极发展摄影文化产业,努力为经济建设大局服务,在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的同时,争取良好的经济效益,努力增强本会机构的整体实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为进一步促进全县摄影事业的繁荣提供物质保障和坚实基础。
(六)本会致力于促进对外摄影文化交流,扩大友好往来,密切与社会各界合作,增进相互了解,提升摄影水平。
(七)本会认真组织承办全县各种形式的摄影展览、比赛、评奖等活动,对成绩优异的摄影家和其他在摄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八)本会反映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本会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摄影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
(十)本会致力完成好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摄影创作者的作品在本会主办的摄影作品展览、比赛、会刊入选两幅作品以上,或市级以上摄影家协会主办的活动入选1幅作品以上。
(四)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会员介绍,经每半年一次的本会主席团审批后,方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批评教育、暂停会籍直至开除会籍之处分。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理事会;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推荐主席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八条 主席团从理事会中选举产生。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领导本会工作。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委托的副主席召集。
第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主席团聘任秘书长一人,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如需要可设名誉主席、顾问或其他名誉职务若干人。名誉主席由理事会推举,顾问或其他名誉职务由主席团聘任。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赞助;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全称是新县摄影家协会,简称“新县摄协”。
第二十三条 本会地址设在县老干部活动中心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新县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归新县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